各部门、各教职工:
根据省委组织部组、省人社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的通知》鄂组通【2006】66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现就教职工出生日期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
二、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3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