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教职工: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政策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现就教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规定如下:
一、应届高校大、中专毕业生,以报到证报到工作的时间为准;
二、文革期间下乡知青以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为准;
三、七八十年代,工人参加工作时间以劳动部门招工表记载的时间为准;
四、转业军人以批准应征入伍的时间为准;
五、临时工被招工为正式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与录用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六、人事代理人员,人事档案在当地县以上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中心代理的,或在其他单位工作,参加统筹,上缴社会养老保险的,代理时间或缴养老保险的时间可算参加工作时间;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时间可算参加工作时间
八、本校临时工转人事代理人员,在本校当临时工连续时间可以算参加工作时间。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组织人事部
2013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