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教授返聘暂行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3-03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教授返聘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工作的热情与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返聘条件

师德高尚,身心健康,教学效果好,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返聘:

(一)主持省厅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或承担理工科20万元以上、文科15万以上的横向项目,任务尚未完成的。

(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特色学科)、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平台负责人,退休后暂无人接替的。

(三)省级以上教学团队、精品课程、特色专业负责人,退休后暂无人接替的。

(四)师资力量较为薄弱的学科专业。

二、返聘程序

(一)本人在正常退休前三个月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退休教授返聘审批表》,并向所在单位提出返聘申请。

(二)所在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将审批表送相关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部。

(三)组织人事部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研究。

(四)学校研究同意后,组织人事部会同所在单位与其签订正式返聘协议。

三、职责与待遇

(一)返聘教授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期退休,退休后享受规定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和生活补贴)。

(二)返聘教授返聘期间教学、科研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同级在职人员工作量的二分之一,返聘期间退休待遇(含退休费)原则上不低于同级在职教授标准。返聘期间的职责及待遇以协议方式明确。

(三)返聘教授在返聘期间取得的突出业绩可参照学校办学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四、聘用期限

返聘教授实行一年一聘,自愿续聘者应在聘用期满前2个月提交续聘申请,经聘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二级教授返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三、四级教授返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3周岁。

五、管理和考核

(一)返聘教授在聘期内应接受学校及聘用部门的管理和考核。聘用期满,返聘教授应按要求进行工作总结,聘用部门应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二)返聘教授如聘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关系,并终止相关待遇。

六、其它规定

学校党政管理、教学辅助、后勤服务等岗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若个别特殊岗位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临时聘用,工作职责和待遇另行约定。

七、附则

(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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