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新元等同志退休的通知
院组人〔2016〕5号
各学院、处级单位: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曾新元、王伟、谭细龙、刘西萍同志符合退休条件,于2016年3月1日退休。
组织人事部
2016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