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组通〔2013〕45号
部分市、州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享受自雇费的范围:自雇服务人员的正省级干部、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干部(含享受副省级单项待遇的干部)。
三、自雇费和护理费只能选择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四、调整自雇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