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组通〔2004〕44号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关心照顾离休干部,使广大离休干部充分感受省委、省政府的关怀,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范围不变。
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三、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北省委老干部局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