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步骤

来源: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2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顺利做好首次参保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成建制首次参保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函[2016]29号)等文件精神,首次参保工作的范围及步骤如下:

    一、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我校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参保养老保险,首次参保登记按在职人员和改革前退休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两类人员分类实施。

    二、在职人员参保登记

(一)登记范围:2014年10月1日时点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首次参保登记时:

1、2014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在职人员先办理参保登记,待核心系统上线运行后,根据政策规定按“中人”过渡期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待遇。

2、2014年10月1日以前参加改革前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企业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人员,并在2014年9月30日前办理停保手续的,可参与首次登记;2014年10月1日以后仍在缴费人员,暂不参加首次登记,待后续国家和省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3、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发[2015]121号文件,2014年10月1日在册在编,2014年10月1日后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以湖北省为一个统筹区,统筹区外调动人员暂不参加首次登记,统筹区内体制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并补缴2014年10月1日至今的养老保险费)。

4、2014年10月1日以后从企业、军队(军转干部)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新招录人员,暂不参加首次登记,待正式上线运行后按人员新增业务办理登记。

5、2014年10月1日之后,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其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

6、2014年10月1日至登记工作启动前已经死亡人员不进行登记。

在职人员身份是否符合参保条件,经我校预审后报省编办审核确认。

(二)主要步骤

1.完成参保单位基本信息预登记: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准备好相关材料报省社保局审核,领取用户名、密码和CA证书。

2.确定首次参保登记人员范围:按照参保条件,对校内人员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我校首次参保登记人员范围。

3.重点信息采集并核定:参保登记人员重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的采集和认定工作。

4.确定调离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调离并符合参保条件人员进行核定。

5.入编材料的整理:整理参保人员事业编制身份的依据材料,为编办审核做准备。

    三、改革前退休人员参保登记工作步骤

(一)登记范围: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主要步骤

1.确定首次参保登记人员范围:按照参保条件,对校内退休人员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我校首次参保登记人员范围。

2.整理退休人员退休审核表:查找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档案中的退休审核表,对没有审核表的整理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表和退休待遇首月的工资表。

2.重点信息采集和确认:按照审核专班要求,根据退休审核表等材料,整理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退休工资待遇等信息并个人签字确认。

3.整理待遇对应职务(职级)材料:提供符合登记条件人员退休待遇对应职务(职称)材料,“双肩挑”人员需同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管理职务任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