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6-21

鄂二师院党发〔2017〕4号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

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6月11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中层党员干部

民主生活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开好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校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以党总支为单位召开,机关党总支可以支部为单位召开。非党干部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但不要求撰写发言提纲和开展自我检查剖析。中层党员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条 中层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或增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六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中层党员干部采取集中研讨或分散自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时间和主题,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建议。

(三)认真梳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并在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四)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同班子成员个别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化解矛盾。领导班子成员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成员围绕主题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撰写,个人发言提纲由班子成员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并带头作个人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中层党员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检查和反映出来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认真分类、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整改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整改情况督查制度,加强整改工作督促检查。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整改未完成的,应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下级党组织或者本单位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通过派出督导组、派人列席等方式,对二级单位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学校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参加1个以上的中层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考核内容,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应当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中层党员干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年6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