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5〕79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年11月4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省人社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作息制度
本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全校党政机关和学院的管理岗位人员、非教师专技岗位人员、工勤岗位人员及学校规定坐班的其他人员均实行坐班制,上下班时间除工作需要外按学校作息时间表执行。
二、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探亲假
1、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 “凡执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我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如在寒暑假外请探亲假的,参照事假规定执行。
2、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探亲往返路费参照《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费报销标准执行。
(二)婚假
1、教职工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属晚婚(年龄男为25周岁,女为23周岁)的,增加婚假15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途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2、婚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组织人事部备案。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15天,产后83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产假不顺延。
2、产假由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四)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丧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五)事假
1、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
事假在3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3天以上5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事假一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事假在15天以上,扣发相应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六)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提供三甲以上级别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经校医院签字后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病假一周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请病假一周以上需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没有病情诊断、病休证明的作旷工处理。患急症的,应补办相关手续。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80%。
(2)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其他有关政策
(1)教职工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2)教职工凡患病休息2个月以上者,销假上班时,需持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正式上班;若休病假后工作不满 1 个月又继续请病假者,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3)教职工1年内因病休假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三甲以上级别医院出具有效证明或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鉴定情况处理: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三、销假
假期期满后,应由请假者本人按时到所在部门报到、组织人事部销假。因故不能返校者,必须办理续假手续。对不按时销假者,从假期期满之日算起,晚销假1天算1天旷工。
四、考核管理
(一)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必须坚持原则,如实记载考勤情况,每月按规定时间报送组织人事部。如考勤工作出现失职失察或者弄虚作假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并扣发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绩效工资。
(二)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超过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7天以内的,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7天及以上的,扣发 1 个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并扣发一定的绩效工资。
(三)处级干部请假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案。
(四)各学院教师应参加院、系、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和业务等活动,无故缺席者视为旷工。
五、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