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二师院行〔2015〕74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教学学院
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试行)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20日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学院绩效工资发放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学学院包干经费制度,建立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绩效工资分配体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激发教学学院办学活力,有效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分类管理,按岗考核
实行岗位分类管理,按岗考核。教师岗位重点考核聘岗人员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完成情况;非教师岗位重点考核聘岗人员岗位履职情况。
(二)突出重点,激励先进
突出教师主体地位,分配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向拔尖人才、骨干教师倾斜;鼓励教师多出高水平、高质量成果,按劳取酬,优劳优酬。
体现主体,创效增收
鼓励教学学院作为办学主体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分配导向,开源节流;发挥自身优势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提高办学效益。
二、总量构成
教学学院绩效工资总量由核定拨付和调节奖励构成。具体如下:
人员绩效工资:按各教学学院聘岗情况及对应分值核拨总量。
调节经费:
1.教学工作量调节经费。与各教学学院超额教学工作量挂钩,年终核拨。
2.其他工作量调节经费。按照各教学学院学生规模、在岗人员规模及平台建设情况核拨。
3.绩效考核调节经费。按照各教学学院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核拨。
(三)办学成果奖励经费:按照学校办学成果奖励办法核拨。
(四)自主创收经费: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核拨。
三、发放办法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1.发放方式:学校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2.发放办法:按聘岗情况及对应分值每月发放70%,剩余3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
1.发放方式:学校核拨总量,学院自主发放。
2.发放指导意见:
(1)教师专技岗
教学绩效:按照教学考核情况发放。各教学学院按照定性定量相结合、突出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原则,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教学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根据教师实际教学情况,每月可按聘岗情况及对应分值预发70%,年终统一考核结算。
科研绩效:按照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发放。各教学学院可结合实际按月预发,每年度结算,聘期汇总考核。
(2)非教师专技岗
业绩绩效:按照岗位职责考核情况发放。每月可按聘岗情况及对应分值预发70%,剩余3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减半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科研绩效:按照科研工作量考核情况发放。各教学学院可结合实际按月预发,每年度结算,聘期汇总考核。
(3)管理岗、工勤岗
参照学校管理部门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发放。
(三)其他绩效工资
学校按照有关标准核拨,各教学学院自主制定分配方案,结合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考核情况发放。
五、其他规定
(一)各教学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总体教学任务,在学校确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学院教师年度教学工作量标准,作为核发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教师应积极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二)各教学学院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学院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方案,经学院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报纪委(监察处)、组织人事部、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学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切实保障教学任务的完成,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教师岗位设置和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承担全日制在校生培养方案中各项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以学时计算)所获得的工作量,主要包括教师从事课程理论教学工作量、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实验教学、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课程设计、实习实训、各类竞赛活动等)工作量。已单独支付报酬的其他教学活动不再计入。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
在编在岗教师各级职称每学年教学工作量标准一览表
职称 | 额定教学工作量(折算学时) | 教学工作量上限(折算学时) | |
教授 | 2级 | 200 | 560 |
3级 | 240 | ||
4级 | 280 | ||
副教授 | 5级 | 340 | 720 |
6级 | |||
7级 | |||
讲师 | 8级 | 340 | 720 |
9级 | |||
10级 | |||
助教 | 11级 | 340 | 720 |
12级 | |||
备注:
当年退休教师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基本工作量;
双肩挑岗位、行政岗位具备任教资格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得超过4学时;
3.实际学时指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实际执行的学时;折算学时指实际学时按折算标准折算后的学时。
三、教学工作量计算学时折算标准
(一)理论教学环节
1.人数的基数标准及超人数课堂学时折算方法
课程类别 | 课程类别 | 课程系数 | 班级容量 | 系数折算 |
通识课 | 体育 | 0.9 | 45人 | 只计算人数系数,班级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0人 |
大学英语 | 1 | 分级教学标准班 | ||
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 1 | 分级教学标准班 | ||
选修课 | 1 | 50人 | ||
大学英语 | 1 | 自然班 | 只计算合班系数,合班班级最多不能超过5个班 | |
计算机基础及应用 | 1 | 自然班 | ||
思想政治理论课 | 1 | 自然班 | ||
大学语文 | 1 | 自然班 | ||
专业课 | 音乐、美术 | 1 | 30人 | |
其他 | 1 | 自然班 | ||
音乐类小组课 | 0.8 | 6人 | / | |
表演类个别课 | 0.8 | 3人 | ||
体育 | 1 | 专业班 |
(1)自然班标准班级容量为50人;
(2)人数系数标准:在班级基准人数之上每增加10人系数增加0.1,超过100人的课堂不计算超人数系数;
(3)自然班合班系数标准:2个班合班系数为1.3,3个班合班系数1.4,4个班合班系数1.5,5个班合班系数1.8。
2.各类课程系数标准
(1)课程均按实际学时乘以1.1的系数计算学时(包含出卷、阅卷、评分、评学、成绩录入及归档等);
(2)经教务处认定的教改课程按实际学时乘以1.5的系数计算学时;
(3)思想政治理论课按理论课堂折算学时与实践环节计划学时之和计算总学时。
(二)实践教学环节
1.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总折算学时为每个实验项目折算学时的总和。
每个实验项目折算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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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为分轮次后每轮次的学生人数,k为分轮次后的学生人数调节系数,m为每轮次的教学学时,p为轮次调节系数)
说明:
(1)文科类及软件类实验按实际教学班计算课时,不另外计算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准备工作量=0;
(2)实验报告批改工作量=
(N为批改的实验报告份数),一个自然班最多计算0.3课时实验报告批改工作量;
(3)理工科类实验准备工作量=0.2,一个自然班在进行实验教学时,由于设备原因,可以分轮次进行,每轮次的学生人数不得少于20人,最多计算3轮次的教学工作量,第1、2轮p=1,第3轮p=0.7。每个实验项目所能容纳人数少于20人时,每名教师每次可以指导多个实验项目。
2.实训
(1)课内实训
理工科类课内实训课,一个自然班确需分轮次进行时,最多按2轮次计算教学工作量。每个实训项目折算学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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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实训课按自然班计算教学工作量。
(2)集中实训
按自然班以天或半天为时间单位安排集中实训,每天折算6学时,半天折算3学时。
按自然班以周为时间单位安排集中实训,每周安排5天教学按30学时折算,每周安排7天教学天按40学时折算。
考察、美术写生、野外实习参照集中实训计算。
3.实习
(1)毕业实习:
集中实习折算学时:0.6×实习周数×学生人数
分散实习折算学时:0.1×实习周数×学生人数
指导学生人数超过10人时按10人计算。
(2)教师带队外出集中综合实践课〔见习、采风、毕业创作(演出)等〕
武汉市内折算学时:天数×学生人数/20
武汉市外折算学时:天数×学生人数/15
4.课程设计
(1)按自然班以天为时间单位安排课程设计,每天折算6学时,半天折算3学时。
(2)按自然班以周为时间单位安排课程设计,每周安排5天教学按30学时折算,每周安排7天教学按40学时折算。
5.指导竞赛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为:参赛项数×指导学时(文科类单项40学时封顶,理工类单项50学时封顶,单项学时核定参照相关细则)。
6.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按9学时/人·篇计算,毕业设计按11学时/人·项计算(一位老师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8人)。
四、可计入教学工作量的各种兼职补贴
教学学院院长每学年减免2/3额定教学工作量,副院长每学年减免1/2额定教学工作量;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专技岗)、专业负责人每学期减免40学时(专业负责人若同时兼任系主任,则另减免20学时)。
五、教师完成工作量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科技创新积极性,完善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科研工作发展,提高科学研究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前述各部分工作量之和。科研工作量以“分”为统计单位。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是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学校在岗在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的科研工作量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取得的最终科研成果及从事科研活动的工作量。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定额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年度定额(A)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A=Z·K。其中:Z为标准定额,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受聘岗位级别确定(见表1 );K为定额调整系数,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性质和学科差异设定(见表2 )。
表1: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Z)
专业技术职称 | 岗位级别 | 标准定额(Z) |
正高 | 二级岗 | 160 |
三级岗 | 130 | |
四级岗 | 100 | |
副高 | 五级岗 | 80 |
六、七级岗 | 60 | |
中级 | 八级岗 | 40 |
九、十级岗 | 20 | |
初级 | 十一级、十二级岗 | 10 |
表2:科研工作量定额调整系数(K)
人员类别 | 调整系数〔K〕 |
专任教师 | 1.0 |
公共课教师 | 0.8 |
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学院教师 | 0.7 |
担任教学学院领导职务的专技人员 | 0.7 |
担任学校行政部门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专技人员、非教师专技人员 | 0.6 |
第七条科研工作量中超额部分,如符合学校办学成果奖励要求,按学校办学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第八条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科研成果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作品;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大型工具书及古籍整理成果,调研报告)、高校教材等;
3.评审鉴定类科研成果(包括申报和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被各级政府采纳的咨询、调研报告。
(二)科研项目
1.参与申报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立项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3.当年实际到账的横向科研项目及其他外来科研经费的项目。
(三)学术交流
1.参加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并在会议上宣读论文及成果或作学术报告;
2.完成学校安排的校内学术报告。
(四)科研获奖
科研学术成果、文艺作品等获得各级各类奖励。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列入计分范围
(一)违反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于众的论著;
(二)未经正常审批出境交流、发表的学术成果;
(三)未在科研处登记备案的科研项目、论文、著作以及其他需登记的活动;
(四)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五)学校认为不应计分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科研工作量计分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多人合作的科研工作量由项目负责人,或者成果第一责任人按实际工作情况分配,工作量之和不能超过总分值。
第四章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学校和学院(部门)两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年度考核未完成、聘期考核完成科研工作量的,补足扣发的绩效津贴。
第十三条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程序:
(一)每年12月10日前,个人填写《个人科研工作量登记表》,上交所在学院(部门);所在学院(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
(二)每年12月20日前,学院(部门)填写《部门科研工作量汇总表》,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科研处。
(三)每年12月31日前,科研处对全校《部门科研工作量汇总表》核查汇总,并将汇总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四)因统计时间限制导致当年12月科研工作量未(漏)登记的,纳入下一年度计算。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与岗位津贴分配挂钩,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岗位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科研工作量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过程中,如有异议,由所在学院(部门)学术委员会裁定,并报科研处核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科研工作量统计中,对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扣除其相应的科研工作量分值,追回相应岗位津贴,并对所属单位和部门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个人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其他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试行)
类别 | 内容 | 分值 | 备注 | |||||||
申报项目或专利 | 申报国家级项目或发明专利 | 20分/项 | 指通过校级审查后报出的项目,并通过项目受理部门的形式审查。仅对申报材料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认定。 | |||||||
申报省部级项目或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 | 10分/项 | |||||||||
项目立项 | 国家级项目 | 重大项目 | 1200分/项 | 1.第一申报单位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项目负责人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职工。(下同) 2.立项年度记分比例为70%,结题年度计分比例为30%。(下同) | ||||||
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 800分/项 | |||||||||
面上项目、一般项目 | 600分/项 | |||||||||
青年项目 | 500分/项 | |||||||||
省部级项目 | 1.重大项目、创新群体项目 | 400分/项 | 中央各部委、办的立项项目在对应项目中加计30分/项。 | |||||||
2.青年杰出人才基金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重点项目、科技支撑项目 | 300分/项 | |||||||||
3.一般项目(包括软科学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 | 200分/项 | |||||||||
4.指导性项目 | 100分/项 | |||||||||
厅级项目 | 1.重大项目、优秀中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 | 200分/项 | ||||||||
2.重点、优秀中青年人才项目、教学研究项目 | 150分/项 | |||||||||
3.一般项目 | 60分/项 | |||||||||
4.指导性项目 | 30分/项 | |||||||||
市级项目 | 晨光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学科带头人计划 | 100分/项 | ||||||||
一般项目 | 50分/项 | 必须有到账经费。 | ||||||||
校级项目 | 校级教研课题,学校所属科研平台发布的课题 | 20分/项 | ||||||||
科研进账经费 | 1.自科类纵向项目 | 1分/千元 | 经费均以到账的无偿经费为依据,项目经费中按合同转出学校的部分不记分。 | |||||||
2.社科类纵向项目 | 2分/千元 | |||||||||
3.自科类横向项目 | 2分/千元 | |||||||||
4.社科类横向项目 | 3分/千元 | |||||||||
论 文 发 表 | Science、Nature | 5000分/篇 | 1.只针对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第一作者但我校为第二单位的减半计算。我校教职工为通讯作者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学生的,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计分。 2.SCI即《科学引文索引》、SSCI即《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即《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即《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EI即《工程索引》、ISTP即《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即《社会科学和人文会议录索引》。 3. SCI(SSCI、A&HCI)源刊分区标准参照《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执行;如发表刊物未列入《 JCR 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按SCI(SSCI、A&HCI)4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计分。 4.权威期刊按《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一级期刊参考名录》认定。 5.重要核心期刊按CSSCI、CSCD和EI原刊认定,中文核心期刊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认定。 6. 一般期刊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期刊。 7.会议论文在同一期中多篇被收录,按一篇计算。 8.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不重复计分,跨年度补足差额;SCI(SSCI、A&HCI)、EI、CPCI-S(CPCI-SSH)收录论文计分以收录时间为准。 | |||||||
Nature子刊等学界公认顶级刊物 | 1000分/篇 | |||||||||
SCI(SSCI、A&HCI)1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400分/篇 | |||||||||
SCI(SSCI、A&HCI)2区刊物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250分/篇 | |||||||||
SCI(SSCI、A&HCI)3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 200分/篇 | |||||||||
SCI(SSCI、A&HCI)4区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50分/篇 | |||||||||
重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0分/篇 | |||||||||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学术论文 | 60分/篇 | |||||||||
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来源期刊扩展(版、库) | 50分/篇 | |||||||||
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被CPCI-S(CPCI-SSH)收录论文、EI会议论文 | 10分/篇 | |||||||||
著作出版 | 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 | 12分/万字 | 1.再版书籍按原标准的10%计分,重印不计分。 2.权威出版社指: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批文为认定依据。 | |||||||
2.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 | 10分/万字 | |||||||||
3.翻译作品、编著工具书和文学作品 | 5分/万字 | |||||||||
4.编著、一般教材 | 2分/万字 | |||||||||
5.单独发行的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 | 30分/套 | |||||||||
6.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 15分/印张 | |||||||||
7.其他出版社出版的艺术作品专集 | 6分/印张 | |||||||||
咨询、调研报告 | 国家级 | 150分 | 1.咨询、调研报告,被各级政府采纳。 2.采用部门应为政府部门。 3.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 |||||||
省、部级 | 50分 | |||||||||
市、厅级 | 30分 | |||||||||
知 识 产权 | 1.发明专利 | 200分/套 | 1.所有计入科研工作量的知识产权均指职务成果,未经学校同意的专利不计工作量。 2.专利权人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 |||||||
2.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 | 80分/套 | |||||||||
3.外观设计专利 | 40分/套 | |||||||||
学术交流 | 1.国际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及成果 | 40分/项 | 1.国际学术会议是指由国际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 2. 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是指由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一般性学术会议是指全省及以上学术团体(学会/协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4.具有大会发言的证明材料(邀请函、会议论文集等)。 5.CNKI中国知网可查证者加20分。 | |||||||
2.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宣读论文及成果 | 30分/项 | |||||||||
3.一般性学术会议及学校安排的校内学术报告 | 10分/项 | |||||||||
作品创作 | 美术展 | 国家级 | 届次展 | 200分/项 | 1.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1件计分。 2.摄影作品按同等级50%计分。 3.具有参展的证明材料。 | |||||
分次展 | 100分/项 | |||||||||
省级(含文化厅、教育厅、美协美展) | 50分/项 | |||||||||
发表作品 | 权威期刊发表的作品 | 150分/件 | 1.在同一期期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计一幅。 2.同一作品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按最高分值计分。跨年度的补足差值,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3.国家级出版社书籍装祯设计按在重要中文核心期刊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计分标准计分;在其他具有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的书籍装祯设计按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作品对应的计分标准考核。丛书系列书籍装祯设计,根据出版社级别第一部按相应标准100%计分,后面每增加一本,均按相应标准的25%计分。 | |||||||
重要核心期刊发表的作品 | 100分/件 | |||||||||
核心期刊发表的作品 | 50分/件 | |||||||||
一般期刊发表的作品 | 10分/件 | |||||||||
科研学术成果奖励 | 科技进步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5000分/项 | 1.科研成果获奖计分范围为政府或部门奖励,学(协)会奖励不计分。 2.获特等奖的成果按一等奖分值的200%计分,未标明奖励等级的成果按三等奖分值的30%计。 3.凡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4.学校排名在第二名及以后的,分数依次减半。 5、文艺作品获奖按著作、论文类相应等级的60%计分。 6、指导学生科研获奖的按著作、论文类相应等级的30%计分。 | |||||
二等奖 | 2500分/项 | |||||||||
三等奖 | 1500分/项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1500分/项 | ||||||||
二等奖 | 800分/项 | |||||||||
三等奖 | 500分/项 | |||||||||
著作、论文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2000分/项 | |||||||
二等奖 | 1000分/项 | |||||||||
三等奖 | 600分/项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600分/项 | ||||||||
二等奖 | 350分/项 | |||||||||
三等奖 | 200分/项 | |||||||||
市级、厅级 | 市级按省部级奖50%计算。厅级按省部级奖20%计算 | |||||||||

